第五章 裁判员
裁判员的职权
每场比赛设有一名裁判员管控全场比赛,他具有执行与比赛相关的竞赛规则的全部权力。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 执行竞赛规则
- 有助理裁判与第四官员时,与他们一起合作管控比赛
- 确保比赛用球符合竞赛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 确保球员装备符合竞赛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 做好比赛的计时与记录工作
- 当违反规则时,根据他的判断,停止、推迟或中止比赛
- 因各种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中止比赛
-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球员转移出比赛场地。受伤的队员只有在比赛重新开始后才能重返比赛场地
- 如果裁判员认为队员受轻伤,则应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至形成死球时进行处理
- 确保受伤流血的球员离开比赛场地。受伤球员必须已经停止流血,并得到裁判员的允许后,方可进场
- 当继续比赛对被犯规的球队有利时,允许比赛继续。如果预期的“有利”没有发生,则判罚先前的犯规
- 当一名队员同时犯有一种以上的犯规,应判罚较严重的犯规
- 需对队员进行黄牌警告和红牌罚下的纪律处罚不必立即执行,但在下一个死球时必须执行
-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罚,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
- 对于未看见的事件,依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 确保没有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 比赛停止后示意重新开始比赛
- 向相关部门提供比赛报告。其内容包括在赛前、赛中、赛后对队员或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罚及发生的其他事件
裁判员的裁决
裁判员根据比赛事实所做出的裁决,包括是否进球和比赛结果,均为最终决定。
如果裁判员认识到裁决不正确,或接受了来自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的意见,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或未结束之前才可以对裁决进行更改。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于以下情况不担负责任:
任何队员、官员、观众的受伤
任何财物的任何损失
由于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做出的判决,或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些决定可能包括:
- 根据球场状况、周围环境或天气情况对是否允许比赛进行做出的决定
- 因由于任何原因中止比赛的决定
- 对场地器材和球的选择使用做出的决定
- 由于观众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对是否停止比赛做出的决定
- 对是否停止比赛以使得受伤队员被移出场地接受治疗做出的决定
- 对队员是否可以穿戴特定服装或装备做出的决定
- 对是否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球队或球场职员、安保人员、摄影记者或其他媒体人员)出现在比赛场地周围做出的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
- 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成员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任何判决
决议二
正式比赛中指派第四官员时,第四官员的作用与职责必须依照国际足球总会理事会的规定执行,参见本规则中的相关条款。
决议三
在使用球门线技术(GLT)时(取决于特定的赛事规程),裁判员有责任在赛前测试其功能是否正常。测试方法参见《国际足联品质计划——门线技术测试指南》(FIFA Quality Programme for GLT Testing Manual)。如果其功能不符合规定,裁判员不得使用球门线技术系统,并须向相关部门报告此事件。
足球竞赛规则 2015/2016
国际足球理事会 (IF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