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第四官员和候补助理裁判员


  • 赛事规程可任命一名第四官员,并在三名裁判中的任何一人不能继续工作时进行执法,除非已单独指派一名候补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在整场比赛中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 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应由第四官员担任比赛的裁判员,还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员担任裁判员,而第四官员担任助理裁判员
  • 第四官员根据裁判员的要求,协助行使赛前、赛中和赛后的管理职责。
  • 他负责协助完成比赛中的换人过程
  • 他有权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发现他们的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应告知裁判员
  • 当需要时,负责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他在裁判员的指示下提供备用求,从而使比赛停顿时间减至最少。
  • 他根据竞赛规则协助裁判员控制比赛。不过,裁判员持有对比赛所有相关事实作出判罚的权力。
  • 比赛结束后,第四官员应向有关机构提交有关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视野外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事件报告。第四官员必须将所写报告内容通报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
  • 他有权将技术区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通知裁判员
  • 赛事规程也可安排一名候补助理裁判员。他的职责仅仅是根据需要替换不能继续执法的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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