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第三章 队员


1. 队员人数

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最多11名,其中必须有1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或继续进行。

如果某队因为1名或多名队员故意离开比赛场地而少于7人,裁判员无需立即停止比赛,可以掌握有利情形。但随即比赛成死球后,如果一队在场上不足7名队员的最低限额,比赛不得继续进行。

如果赛事规程规定在开球前必须确定所有的队员和替补队员,而某队在开始比赛时场上队员少于11人,则只有在赛前上场名单中报名的队员和替补队员才能在随后到达赛场后参加比赛。

2. 替补队员人数

正式比赛

在由国际足联、大区足联或国家足协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

赛事规程必须规定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12名。

其他比赛

在国际A级比赛中,最多可以使用6名替补队员。其他所有比赛,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增加替补队员人数:

  • 双方关于替补人数达成一致意见
  • 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如果赛前没有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每队最多可以使用6名替补队员。

换下后换上

替换下场的队员重新上场比赛,仅允许在最低级别的比赛(草根/娱乐)中使用,且需经国家足协同意。

3. 替补程序

开赛前必须将替补队员名单提交裁判员,任何未在赛前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替换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替换前必须通知裁判员
  • 被替换队员得到裁判员的允许可以离开比赛场地,除非已经在比赛场地外
  • 被替换队员不要求必须从中线处退场,并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除非“换下后换上”的条款被允许
  • 如果被要求替换下场的队员拒绝离开比赛场地,比赛应继续

替补队员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入场:

  • 在比赛成死球状态期间
  • 从中线处
  • 被换下队员离场后
  • 得到裁判员信号后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替补程序即告完成。从那时起,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而他所换下的队员成为被换下队员。

替补队员只要先进入比赛场地,即可由其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在半场休息或在加时赛之前进行换人,则替补程序应在重新开始比赛之前完成。

所有替补队员和被换下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 更换守门员

场上任何队员都可以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提是:

  • 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
  • 在比赛成死球状态时互换

5. 违规与判罚

如果一名已提名的替补队员在比赛开始时替换一名上场名单中的队员首发进入比赛场地,而裁判员并未得到通知:

  • 裁判员允许该替补队员继续比赛
  • 不对该替补队员进行纪律处罚
  • 原本上场名单中的队员可以成为提名替补队员
  • 不减少该球队的换人名额
  • 裁判员应在主管机构报告此次事件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与守门员互换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员许可:

  • 裁判员允许比赛继续
  • 在下一次比赛成死球状态时,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两名队员

任何其他违反本章条款的情况:

  • 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相关队员
  •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由对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6. 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

队员被罚令出场:

  • 如果球队参赛名单尚未提交,该队员不得以任何身份列入参赛名单
  • 如果已列入参赛名单并在开球前被罚下,可以从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换,替补队员名单不得补充;球队的换人次数不减少
  • 开球后被罚下,不得被替换

凡被列入参赛名单的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无论是在开球前或比赛开始后均不得补充替补队员名单。

7. 比赛场内多出的人

球队名单中注明的教练员和其他官员(队员和替补队员除外)为球队官员。球队名单(队员、替补队员、球队官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为场外因素。

如果球队官员、替补队员、被换下队员、被罚令出场的队员或者场外因素进入比赛场地,裁判员必须:

  • 仅在比赛被干扰时停止比赛
  • 当比赛停止时,令其离开
  • 处以适当的纪律处罚

如果造成比赛停止的干扰是来自:

  • 球队官员、替补队员、被换下队员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以直接任意球或者点球重新开始比赛
  • 干扰来自场外因素,以坠球重新开始比赛

如果球在进入球门过程中,干扰行为没有阻碍防守队员触球,而且球最终进入球门(即便此干扰接触到了球),判进球有效,除非球进入的是干扰者对手的球门。

8. 在比赛场地外的队员

如果队员在得到裁判员允许离开比赛场地后,未经裁判员允许返回比赛场地内,裁判员必须:

  • 停止比赛(如果该队员没有干扰比赛或裁判员可以掌握有利情形,不必立即停止比赛)
  • 就未经许可进入比赛场地警告该队员
  • 令该队员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必须以下列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 由对方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处位置踢间接任意球
  • 如果队员违反规则第十二章的规定,按相关处罚条款执行

如果队员越过边界线属于其比赛动作的一部分,则不构成犯规。

9. 进球发生时比赛场内有多出的人

如果在进球后、重新开始比赛前,裁判员意识到进球时场上多出一人:

  • 在下列情况下,裁判员必须判进球无效:
    • 多出的人是进球方的队员、替补队员、被换下队员、被罚令出场的队员或球队官员
    • 多出的人是场外因素,且其干扰了比赛。除非属于本章第七条“比赛场内多出的人”中所描述的情形,则进球有效
  • 比赛应以球门球、角球或坠球重新开始。
  • 在下列情况下,裁判员必须判进球有效:
    • 多出的人是被进球队一方的队员、替补队员、被换下队员、被罚令出场的队员或球队官员
    • 多出的人是场外因素,且其并未干扰比赛

无论何种情况,裁判员必须令多出的人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在进球后,比赛已重新开始,裁判才意识到进球发生时比赛场地上有一个多出的人,进球不可以被取消。如果多出的人仍然在比赛场地,裁判员必须:

  • 停止比赛
  • 令多出的人离开比赛场地
  • 视情形以坠球或者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裁判员必须向相关机构报告该等事件。

10. 球队队长

球队队长没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权,但他对本队的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队长没有特权!虽然位列第10条,但我还是想首先强调此事。据我亲身感受,这是本章在中国现实比赛中的最大误区。队长的责任是挑边、是管理球队,但说到和裁判员理论,无论是内容还是态度,对他和对其他队员的要求是一模一样的。

虽然标为暗红色,但它只是挪了地方,并非一条新规。过去,这条规则出现在规则第12章的诠释部分,该处特别说明“用语言和行为表示不满”属于黄牌行为,这方面规则并未授予队长任何特权。一直以来,这条规则裁判们都知道,但解说、球员、观众似乎都不知道。曾经,我在某论坛澄清此事,还遭致若干人的文字围攻,真是悲哀。

本章第二个要点是第7条,这可算是本章最大的改动。

过去,球队官员进场干扰应坠球恢复比赛,替补队员、被换下队员进场干扰要判罚间接任意球,这方面,如自觉脑容量够大可参阅我的专栏旧文。《规则科普:比赛遇到干扰怎么办》

随着类似干扰情况的增加,为了不让肇事者获利,IFAB对这种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

在过去的规则中,未被列入比赛名单的队员、被罚下的队员、球队官员等这些立场明确的人员身份上都和阿猫阿狗一样被视为场外因素。虽然他们逻辑上的确是与本场比赛无关,但处理方式也等同于阿猫阿狗大气球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替补队员做准备活动的时候进入罚球区干扰比赛,或者一个草根守门员教练仅仅是把一个球门旁即将出界的球踢了回来,按照新规则较真来说这可是要判罚点球的哦。这种情况在业余赛事中可并不罕见。

在比赛中如果某队由于受伤以及吃红牌导致人数不足7人,比赛则不能继续进行。这条规则并不是新的,但过去IFAB并没有把话说死,而是稍稍留了一点点自由度给会员协会。

“替补队员只要先进入比赛场地,即可由其发球重新开始比赛”,这句红字也只是换个说法澄清一下。替补队员只有踏进比赛场地才算换人完成,在此之前,他不可以直接从场外跑过去掷界外球或者踢角球。

有些情况虽然在比赛中并不常见,但规则必须对此给出详细的处理办法。主裁判在比赛开始之前将队员罚下、进球的时候场上有额外人员,对这些事情的表述,新规则都比过去要清楚得多。对裁判员来说,罕见的东西必须得不断温习才能避免现场发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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