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第六章 裁判组其他成员


每场比赛可以指派裁判组其他成员(两名助理裁判,第四官员,两名附加助理裁判,替补助理裁判)。他们根据竞赛规则协助主裁判控制比赛,但最终决定应始终由主裁判作出。

裁判组其他成员在主裁判的指导下工作。如其过分干预比赛或有不当行为,主裁判可解除其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裁判组其他成员(不含替补助理裁判)在其视线比主裁判更好的情况下协助主裁判判罚犯规和违规情况,并将发生在主裁判和裁判组其他成员视野外的任何严重的不正当行为或其他事件报告至相关机构。同时必须将所写报告内容通报主裁判和裁判组其余成员。

裁判组其他成员协助主裁判检查比赛场地和用球;检查球员装备(包括检查其是否已按要求纠正);记录比赛时间、进球和不正当行为。

赛事规则必须明确当一名裁判组成员因故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时的替换人选及相关改变。赛事规则尤其要明确,在主裁判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应由第四官员、还是第一助理裁判、还是第一附加助理裁判接替。

1. 助理裁判

助理裁判对以下情况进行示意:

  • 球的整体离开比赛场地,以及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 当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可以被判罚越位犯规
  • 有换人请求
  • 罚点球时,守门员在球被踢之前移出球门线,以及球是否越过球门线。如果已指派附加助理裁判,助理裁判应处于与罚球点同一水平线的位置上

助理裁判还需协助监控换人程序。

助理裁判可以进入赛场内协助主裁判控制9.15米(10码)的距离。

2. 第四官员

第四官员提供的协助应包括:

  • 监控换人程序
  • 检查队员和替补队员的装备
  • 队员在得到裁判员的信号或允许后重新入场的过程
  • 管理比赛备用球
  • 在每个半场比赛(包括加时赛)结束前展示主裁判决定的最短补时时间
  • 将技术区域内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通知主裁判

3. 附加助理裁判

附加助理裁判可对以下情况示意:

  • 当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线,包括进球得分
  • 应由哪一队踢角球或球门球
  • 罚点球时,守门员在球被踢之前移出球门线,以及球是否越过球门线

4. 替补助理裁判

替补助理裁判的唯一职责是替换不能继续执法的助理裁判或第四官员。

5. 助理裁判的信号

参见如下图示:





6. 附加助理裁判员的信号

参见如下图示:


这一章的标题,长久以来一直叫做“助理裁判员”。显然,这是裁判组只有三个人的时代延续下来的光荣传统。后来增加的第四官员、候补助理和附加助理,统统被放在了十七章之外,IFAB也是够能凑合的。

这一次,IFAB终于把大家团聚到了一起,并把本章改名为“The Other Match Officials”。当年,“fourth official”被译作“第四官员”(简称四官)并已得到大众的接受,顺理成章的,这一次本应译作“其他比赛官员”才对。

的确,足球裁判在英文里都是一场match的officials,但是我感觉official的本意更像是来执行公务的人员,和中文语境里的“官员”差别还是挺大。如果说起比赛官员,那么大众可能会觉得裁判监督、比赛监督、组委会主席等等这些人物应该更配得上这一称号吧。

所以,为了避免歧义,我在这个版本里将本章标题译作“裁判组其他成员”。并且在各章正文中每次提及match officials的时候,在可能的情况下均尽量以“裁判组成员”相称。

关于主裁判和助理裁判的配合方式,我之前有专文介绍,这里就不重复码字了,有兴趣可参阅《我就是裁判:裁判间的分工配合》

注意第四官员举起的补时牌,是主裁判在每个时段比赛结束之前找机会或者通过耳麦告诉他的,规则中明确说明这是最短时间。如果补时过程中又出现耽误时间的情况,则应该继续延长。这件事儿的操作取向其实很能体现每个国家的裁判的执法风格,详见《我就是裁判:补时4分净打28秒》

如果附加助理裁判(俗称门线裁判)的份内之事就是这么一点的话,他俩存在的必要性确实不够充分。所以,他们能够起到的最大作用并不是这三条,而是在主裁判的委托下,对原有裁判体系的软肋进行关键性的弥补,详见《我就是裁判:门线裁判门线技术》。也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六人裁判组的高档比赛中,附加助理和主裁判往往需要有同等的级别要求。

在最后一个图例中,“除非球越过球门线非常明显”这句补充看上去有点怪怪的,不过,这恰恰非常符合足球裁判的工作方式。正如明显的出界、明显的进球,主裁判都无需鸣哨一样。

由于“竞赛规则说明”阅读人数较少,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正文中的红字并不是我给大家划的重点,而是本年度规则条文的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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