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主裁判
1. 主裁判的权力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控制,他拥有全部权力就该场比赛的相关事宜执行竞赛规则。
2. 主裁判的决定
主裁判应依照竞赛规则和体育精神,尽其最大能力作出判罚。他拥有在竞赛规则框架下采取适当行动的自由裁量权,并依其自身判断作出判罚。
主裁判根据比赛事实所做出的裁决,包括是否进球和比赛结果,均为最终决定。
如果主裁判自己发觉或在接受了来自裁判组其他成员的意见后意识到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罚,他不能在比赛重新开始后、在自己已表示半场或全场比赛(包括延长期的比赛)结束并离开比赛场地后、或在比赛终止后,改变其原先的决定。
如果主裁判失去执法比赛的能力,比赛可以在裁判组其他成员的监督下继续进行直至比赛下一次成死球状态。
3. 权限和职责
主裁判:
- 执行竞赛规则
- 与裁判组其他成员合作控制比赛
- 做好比赛的计时与记录工作,向相关机构提交比赛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赛前、赛中和赛后所有纪律处罚和其他事件的情况
- 管理及/或指示如何重新开始比赛
有利:
- 当违例/犯规发生时,如果主裁判认为不判罚对未犯规队伍更有利时,应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瞬间或随后的几秒钟内没有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纪律处罚:
- 当多种犯规同时发生,根据纪律处罚的程度、重新开始比赛的方式、身体接触的严重性和对战术的影响择重判罚
- 对应给予黄牌警告或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纪律处罚
- 拥有执行纪律处罚的权力,时限从进入赛场(包括赛前检视阶段)到比赛结束离开比赛场地(包括踢点球决胜阶段)。如果在比赛前未入场时,队员犯有可被罚令出场的行为,主裁判有权禁止其参加该场比赛(参见竞赛规则第3章第6条);主裁判需要报告任何其他不正当行为
- 有权出示黄牌或红牌,时限从比赛开始前进入比赛场地到比赛结束(包括半场休息、加时赛期间和点球决胜阶段)
-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罚,并可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边区域
- 对于主裁判未看到的事件,可根据裁判组其他成员的建议进行判罚
受伤:
- 如果队员只是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下一次成死球状态
- 如果队员受伤较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受伤队员不能在场内接受治疗,且只有在比赛重新开始后才能重返比赛场地。在比赛进行中只允许从边线进入场内,比赛成死球状态时,则可从球场任何边界线进入场内。下列例外情况可以允许在场内接受治疗:
- 当守门员受伤时
- 当守门员和其他队员发生碰撞需要立即引起关注时
- 当同队队员发生碰撞需要立即引起关注时
- 当发生严重受伤时
- 队员因被对方侵犯而受伤,且犯规队员因此而被黄牌警告或罚令出场(例如鲁莽或严重的争抢犯规),该被侵犯队员可以在场内接受适时评估和处理
- 确保任何流血的队员离开比赛场地。主裁判只有在确认该队员流血被止住且装备上无血迹后方可给出示意,允许其重新回到比赛场地
- 如果主裁判允许医生/担架员进场,受伤的队员必须离开球场,不管是用担架抬出还是自行走出,否则将因非体育行为而被黄牌警告
- 如果主裁判决定对一名已经受伤并需离开比赛场地接受治疗的队员进行黄牌警告或罚令出场,必须在该队员离开场地前出牌示意
- 如果比赛不是因其他理由而暂停,或者队员的受伤不是因违反竞赛规则造成的,比赛以坠球形式重新开始
外来干扰:
- 因违背规则或外来干扰而停止、暂停或终止比赛,例如:
- 赛场照明灯光不足
- 观众掷入场内的物品击中了裁判、队员或球队官员,主裁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令比赛继续、暂停或终止
- 观众鸣哨并干扰了比赛,须停止比赛,以坠球形式重新开始比赛
- 在比赛进行中,多余的球、其他物品或动物进入比赛场地,主裁判必须:
- 仅在其干扰比赛的情况下,停止比赛(以坠球形式重新开始)。如果干扰发生在球进入球门过程中,且该干扰没有阻碍防守队员触球,而球最终进入球门(即便此干扰接触到了球),判进球有效,除非球进入的是干扰者对方的球门
- 在其未干扰比赛的情况下允许比赛继续,并尽早找机会将其移出
- 确保没有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4、主裁判的装备
必需的装备:
- 哨
- 手表
- 红黄牌
- 记录本(或用来记录比赛的其他工具)
其他装备:
主裁判可以被准许使用:
- 和其他裁判沟通的装备(如蜂鸣器/BP旗,耳麦等)
- 电子表现跟踪系统(EPTS)或其他健康监测系统
主裁判和其他裁判组成员禁止佩戴饰物和其他电子设备。
5. 主裁判的信号
参见以下图示:
除了现行的“双臂”示意有利之外,考虑到主裁判在跑动中举起双臂有时会有些困难,现在也允许用类似的单臂动作示意“有利”。
6. 裁判组的免责条款
主裁判或其他裁判组成员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责任:
- 队员、官员或观众的任何受伤
- 任何财产的任何形式的损坏
- 根据竞赛规则作出的,或者基于维持、进行及控制比赛的通常程序作出的任何决定,可能导致的,或可能因其导致的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者其他主体所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
这些决定可以包括:
- 根据比赛场地及其周边情况,或天气的影响决定比赛是否进行
- 由于各种原因中止比赛
- 选择适合比赛场地使用的器材和比赛球
- 由于观众的干扰或者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 是否停止比赛以便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 要求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 是否允许队员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佩戴某种装备
- 在主裁判职责范围内,决定是否允许任何人(包括球队或体育场管理人员、安保人员、摄影记者或其他媒体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
- 根据竞赛规则,或者按照比赛所适用的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国家足协规则,或赛事规则或规程赋予其的职责而做出的任何其他决定
这一章在传统的中文译本中一般是译作“裁判员”。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本版采用更为明确的说法,也是大众更为习惯的“主裁判”。
第一大段红字,在精神上算是个比较大的修订,规则被赋予了一些人性化的色彩。裁判有其生理极限,规则框架下也有很多见仁见智的灰色地带,这些都是必须被接受和承认的。从规则制订到现场执法,大的背景是体育精神。
“主裁判失去执法比赛的能力”,通常这种情况并没有大家想象得那么惨。可能只是一次快速反击,而主裁判情急之下脚下一滑,摔倒在地。这时候,这一侧的助理裁判以及附加助理裁判就要打起双倍的精神了。
在旧版的第5章中,有一句“当一名队员同时犯有一种以上的犯规,应判罚较严重的犯规”。但在后面的裁判员指南中,说明了同一时间的多种犯规由不同队队员造成时,应以坠球恢复比赛。
新规则中,对这件事有了重新的界定——择重判罚。直接任意球的犯规重于间接任意球的犯规,黄牌犯规重于不出牌的犯规,战术犯规重于一般犯规等等。
红黄牌只能在队员身上使用,当球队官员需要被警告或者罚令出场时,只能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另外,可以进行纪律处罚的时段比过去有所延长。过去,如果有球员赛前在球员通道里打架,主裁判是无权禁止他们参加比赛的。
队员因为对方被出示了红黄牌的粗野犯规而受伤,可以在场内接受适时的评估和治疗,这也是本年度规则的一个重大改动。过去,由于受伤队员必须离场,一个野蛮犯规可以为球队带来一段时间的以多打少,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除非球进入的是干扰者对方的球门”,这段话之前在第3章中也出现过。多余的球、其他物品、动物,这些东西有所谓“对方”吗?有的,因为多余的球有可能是被有立场的人故意扔进来的。
裁判装备过去没有详细列出,尽在第4章中顺带有所提及。不知道为什么,裁判装备里面没有列出喷线器,甚至可选装备里也没有。不过这一点我倒是没什么意见,巴西世界杯之后我专门写过一篇批评这玩意儿的文章,参见《我就是裁判:摩丝喷喷的祸患》。
有利的手势,在五人制足球规则中是有单臂和双臂两种的,不过那两种有比较明确的意思区分。这几年十一人制和五人制的规则在很多方面都越来越像了,这个小细节大概也是一种融合吧。
足球竞赛规则 2016/17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 (IFAB)